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现将我校2009届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在省招就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托管对象
我校在毕业离校时暂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已落实工作单位但用人单位暂时无法接收毕业生户口、档案等关系的,根据本人申请,可将户口、档案转入省招就中心托管,由省招就中心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二. 户籍和档案的托管期限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公厅[2007]42号)文件精神,户口托管期限自毕业起最长不超过2年。2年后仍未能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应在托管期满后三个月内,主动到省招就中心办理改派回原籍的手续。
三. 服务范围
1.毕业生档案托管;
2.毕业生集体户口挂靠;
3.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
4.出具以户籍、档案为依据的各类证明、介绍信、联系函;
5.提供与户籍、档案相关的其他各项服务;
6.办理就业派遣手续,重新签发《就业报到证》;
7.与就业相关的其他后续服务。
四. 服务收费:
1.户口、档案托管省招就中心:221元/人(含户籍管理费120元、落户工本费1元、重签就业报到证费50元、代办服务费50元)免收档案保管费。
2.档案托管省招就中心:100元/人(含重签就业报到证费50元、代办服务费50元)免收档案保管费。
3.收费依据:苏价费函[2004]64号、苏价费函[2007]156号。
五. 申办流程
1.毕业生于6月4日前到校就业信息网在线下载打印《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合同》、《毕业生档案托管合同》、《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学校集体办理)申请表》(不得手写),并按照托管内容缴纳相应费用,相应费用必须以个人为单位存入中国银行。(账户:6013 8261 0900 3969 647,户名:刘洁)
2.毕业生持下载打印的《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合同》、《毕业生档案托管合同》、《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学校集体办理)申请表》及银行存款存根(毕业生需在存根上注明姓名、学号、学院)于6月5日到校学生处会议室(3#402)统一申办,学校将据此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档案转移手续。
3.只有户口和档案均托管在省招就中心的毕业生,才能将党组织关系转入省招就中心。转入省招就中心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台头开至“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去向开至“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请各学院督促毕业生党员持介绍信在有效期内直接到省招就中心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4.毕业生凭以下材料到省招就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1)《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仅申请档案托管的不需要此件);
(3)《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学校集体办理)申请表》,粘贴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证件照(仅申请档案托管的不需要此件);
(4)《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合同》或《毕业生档案托管合同》。
六. 有关要求
请各学院督促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完备材料到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申办,逾期不候。并要求毕业生在《就业报到证》的有效期内到省招就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七. 未尽事项,另行通知。
八. 联系人:刘洁(6984)
附件:毕业生申请档案留校、托管在省招就中心、挂靠在人才中心服务比较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毕业生申请档案留校、托管在省招就中心、挂靠在人才中心服务比较
托管去向 服务比较及管理机构 | 申请 留校缓派 | 托管在 省招就中心 | 挂靠在人才服务机构 | |
托管期限 | 自毕业起2年 | 无时间限制 | ||
改派期限 | 自毕业起2年 | 毕业起2年 | ||
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地点 | 学校 | 省招就中心 | 学校 | |
相关部门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地点 | 省招就中心 | 省招就中心 | 省招就中心 | |
派遣或改派的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20个工作日 | |
以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 √ | √ | × | |
以毕业生身份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 | √ | √ | × | |
以毕业生身份报考江苏省公务员 | × | × | × | |
出具以户口为依据的证明 | 户籍证明(公安机关) | × | √ | √ |
未落户证明(公安机关) | ||||
未婚证明(民政部门) | ||||
初婚未育证明(计划生育部门) |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部门) | ||||
提供与户口相关的服务 | 办理就业证,交纳社保(五险一金)(劳动部门) | × | √, 南京为港澳自由行地区具有南京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个人身份自由进入港澳地区 | √ |
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 | ||||
办理签证(外国驻华外交机构) | ||||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 | ||||
办理二代身份证(公安机关) | ||||
办理个人缴纳社保(劳动保障部门) | ||||
上海居住证(上海市人事部门) | ||||
银行贷款(如:购房)(相关金融机构) | ||||
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 | 未就业证明(政府人事人才服务机构) | × | √ | √ |
档案保管证明(政府人事人才服务机构) | ||||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 | ||||
出生公证证明(公安机关、公证机关) | ||||
同意报考研究生证明(档案所在单位) | √ | √ | √ | |
同意报考公务员证明(档案所在单位) | ||||
以档案为依据的服务 | 研究生政审(档案所在单位) | × | √ | √ |
公务员政审(档案所在单位) | ||||
职称评定(政府人事人才服务机构) | × | √ | √ | |
借出报到证:应届生办社保(劳动保障部门) | ||||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有关党组织) | × | √ | × 部分地区人才中心也可办理 |
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有关党组织) | ||||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办理(有关党组织) | ||||
出国(境)保留党籍/恢复党员组织生活 | ||||
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出具党员身份证明信 | ||||
人事部门特有的服务 | 转正定级(政府人事部门) | × | × | √ |
核定工资(政府人事部门) | ||||
人才引进/商调(政府人事部门) | ||||
收费 | 档案管理费(托管期内未就业) | 0元 | 0元 | 0元 |
档案管理费(托管期内就业的) | 必须转出 | 10元/月 | 180元/年 | |
首次办理就业报到证 | 0元 | 无此业务 | 无此业务 | |
2年内改派就业报到证 | 0元 | 50元 | 需回校办理 | |
档案转出及代办服务费 | 0元 | 50元(包括邮寄费用) | 30元(不含邮寄费用) | |
户籍管理费(户口不在其集体户口的不收取) | 无此业务 | 120元 | 200元 | |
收费依据 | 无 | 苏价费函[2004]64号 苏财综[2004]51号苏价费函[2007]156号 | 苏价费[2004]106号 苏财综[2004]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