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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通知

徐师大教〔2009〕26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12-09浏览次数:664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 公共选修课  细则
徐州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9年11月23日印发
 
徐州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扩大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范围,完善课程结构,规范公选课的教学与管理,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  
  第一条  公选课是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跨学科、跨专业的特点,融知识性、趣味性、学术性于一体,重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艺术精神的熏陶。学校开设公选课的目的,是为了开阔学生视野,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促进文理工互相渗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校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应选修4门共8个学分的公选课,多选不限。
  第二条  公选课的开设要求符合以下原则:
  1.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开展,致力于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陶冶情操,突出学科间的渗透,发展个性特长,全面提高思想、道德、文化、科技、艺术和心理方面的素质;
  3.有利于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体系和能力结构;
  4.课程本身要能够及时反映学术研究的前沿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5.课程建设要力求科学性、规范化。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开设属于交叉学科的公选课,尽可能扩大公选课的范围,覆盖各个学科领域,呈现多样性、广博性的特点,能够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我校的公选课共分为五大类型,即人文素养类、科学素养类、艺术素养类、教师素养类和体育与公共卫生类。
  第四条  公选课的管理要在教务处的组织下,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教务处负责对课程建设的指导,定期发布公选课开课指导目录,同时设专人负责公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各学院是公选课建设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学校的指导性意见,开设系列化课程。
  第五条  每门公选课的内容容量一般为30课时,原则上一个学期内完成授课。为方便学生选修,公选课的周学时设计为5课时,连续授课6周,集中安排为两个时间段,即周二晚(3课时)和周六上午(2课时),或周三晚(3课时)和周六上午(2课时)。
  
二、课程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各学院应积极做好公选课的组织申报,确保有足够的课程备选。每个学院每学期应按150名学生开设一门公选课的比例(余数按一门课计。不含为本院开设但允许其他学院学生修读的选修课,下同),足额开设公选课,鼓励多开。
  第七条 各学院应把开设公选课列为本院教学任务的一部分,对其教学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帮助教师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学院每多开出一门公选课,奖励教学业务费500元。
  第八条  公选课师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在所开课程领域有较好的研究成果;
  3.对拟开课程有充分准备并提供该课程简介、教学大纲、试卷库等。
  第九条  公选课的审批程序为:
  1.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九周,向全校发布下学期开设公选课指导目录;
  2.学院进行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申报公选课。
  3.拟开课教师填写《公选课开课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简介(500字左右)、开课教师情况、教学内容提要、授课时数、授课时段、选修对象和应具备的知识基础、可接纳学生人数及该选修课程开设的条件等,并提供教学大纲、教材或教学讲义、教学参考资料目录、开课教师的有关科研成果目录等;
  4.学院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非教学单位人员的开课申请由教务处直接审核)
  5.教务处组织专家讨论、审核,并将可以开设的课程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条  拟开设的公选课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停开、缓开。
  
三、报名、组班与上课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可于第二学期至第七学期选修公选课,原则上每学期只能选修一门公选课。
  第十二条  公选课一般由教务处根据计划在每学期的第十四周向学生公布,由学生网上选课。在学生选课之前,各学院应当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使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结构、智能结构及个人爱好有目的地合理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必须及时做好登记、协调、编班工作。若课程选修人数超过教室容量或课程开设可接受人数(一般上限为120人),要按优先原则及时通知后选学生改选其他课程;若某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开课标准(除特殊专业外,一般不少于30人),则应及时通知有关学院停开,并通知学生另选其他课程。教务处应于学期结束前公布出下学期开设的公选课上课时间、地点、教学班人数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参加公选课学习的学生,不需要统一购买教材。教师指定教材和参考书后,由学生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教师不得强行推销。确需印发教材或讲义,并向学生收费的课程,须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修读所在学院开设的公选课,否则公选课考核成绩无效;已在选课系统里选中某门公选课,但在实际教学中未修读该门课程的学生以“零分”记录成绩;开课时段内,按照教学计划需要参加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的学生不得参加选课。
  第十六条 公选课的成绩不计入学生的学年成绩评定,不与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定挂钩,但计入学生的毕业学分绩点。
  学生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两者比例由任课教师自主确定(一般为3:7或4:6或6:4)。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公选课成为任课教师的教改“试验田”,给予任课教师最大的教学自由。任课教师可以自由决定采用何种教材、何种授课方式、何种考核办法,但都需在上课前向学生说明,并且在教学过程中,要保存好每一次考查、考勤的原始记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的,要提前建成试卷库。
  
四、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未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选课学分数(即本科教学计划中规定公选课须修满8个学分),不予毕业。文科学生必须选修至少一门科学素养类的公选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理工科学生必须选修至少一门人文素养类的公选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全校本科生必须选修至少一门艺术素养类公选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公选课一旦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选、退选或补选,应在开学后补(退)选期间改动,学期中一律不办理改选和补选手续。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再修习,且已完成公选课总学分的学生,可在开学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修该课程。凡未经批准,擅自听课、参加考试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擅自停修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选修公选课程应认真参加听课,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参加测验和考核,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选课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以在下学期重修该门公选课或改选其他公选课,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少数课程因实验、上机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等因素,教学成本较高,可视情况收取一定的实验、上机、耗材费等。若需要收取相关费用,任课教师应在申报开课计划时提出,经教务处批准后,在学生上网选课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选课收取的实验、上机、耗材等费用,由计财处专列帐户单独管理。该费用用于公选课的课程建设与教学,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教务处根据公选课的开课情况确定。
  
五、课程建设、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作为我校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系列课程群,公选课建设的原则是:注重课程的整体性、系统性,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的创新性,紧密结合经济社会与科技文化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选课课程的建设将根据实际分期分批进行。第一阶段是规范化建设。即所有申报并开设的公选课,均须做到有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材或指定参考教材及阅读书目、标准化试卷一套(5份左右)或详细的考核方式说明、必备的教学设施等;第二阶段为重点建设。即将一部分开设稳定、经教学实践证明效果较好的课程纳入校级重点课程建设规划,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并将其逐步建设成为网络化课程;第三阶段为精品建设。即在第一、第二阶段的较好基础上,进一步建设校及校级以上精品课程。
  第二十六条  教师开设公选课视同承担本科生必修课或基础课,课时酬金标准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发放。
  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导科对公选课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教师开设公选课的情况将作为其考核、晋职、评优的依据之一。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文件相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