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对受处分学生评议工作的实践,经研究,对2011届毕业生中受处分学生的评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议对象:
1.各学院对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评议,并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处分;
2.因犯政治类、道德品质类(偷窃、流氓等)错误而受处分的学生不予评议。
二、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受处分满一年的学生,受处分后能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习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在班级评议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同意其解除处分,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2.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系指在受处分以后)方能申请解除处分:
①参加考研且达到录取分数线;
②参加自学考试通过一半以上课程;
③非英语专业通过英语国家四、六级考试,外语专业通过专业四、八级考试;
④主持校级或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取得研究成果并顺利结题;
⑤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
⑥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三、评议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全体学生评议,学院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在院内进行公示,报学校研究决定。
四、有关要求:
1.各班级要认真统计受处分学生名单,填写《2011届毕业生受处分学生情况汇总表》,将有关事项通知到相关学生,确保无遗漏。
2.符合解除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徐州师范大学2011届受处分学生评议意见表》,同时将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学院审核。
3.各班级具体负责人要仔细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字,于5月26日下午下班前将《2011届毕业生受处分学生情况汇总表》(用Excel表格制作发送至邮箱xznu001@xznu.edu.cn)和《徐州师范大学2011届受处分学生评议意见表》等相关材料送交学院208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