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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徐州师范大学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12-08浏览次数:7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校规校纪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徐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地对待自己所犯错误。如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应遵循客观、诚实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申委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相关负责人,院系副书记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申委会主任由校领导兼任。申委会委员任期为二年。
  第八条 申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申委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检查申诉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建议对重大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复查结论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欲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填写《徐州师范大学违纪学生申诉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委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
  (二)超越申诉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委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院系。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申诉,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学生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申委会认为学生申诉情形简单,有明显不当的,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申诉人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方式。对情况复杂易产生争议的学生申诉可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的,按照《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暂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终止。 
  第十七条 申委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规定错误,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决定明显不当,撤销原决定。
  第十八条 申委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案件复查结论需经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申诉案件复查结论作出后,应出具《徐州师范大学违纪学生申诉答复表》,并经申委会主任签字后送达申诉人。《徐州师范大学违纪学生申诉答复表》一经送达,即刻生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应在校内公告。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徐州师范大学违纪学生申诉答复表》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委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申委会委员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按学校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