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12-08浏览次数: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香港爱国实业家朱敬文先生热爱祖国、热心教育,设立朱敬文教育基金,以资助和发展祖国的教育事业。朱敬文教育基金会愿意奖励和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从1993年9月起,设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并根据《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在徐州师范大学设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协议书》和2003年11月朱敬文教育基金会苏州会议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设立朱敬文奖学金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立志成才,报效祖国。朱敬文奖学金分研究生奖学金和本科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设立朱敬文助学金旨在资助生活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鼓励其逆境成才。朱敬文助学金分研究生助学金和本科学生助学金。 第五条 以上各奖、助学金均按奖助学金总名额占当年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名额至各院系。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该委员会由校内专家、教授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七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计财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工作小组,由院长、系主任负责;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该小组成员,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分管。各班级成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负责,小组成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担任。 第三章 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推荐或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填写《徐州师范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审批表》或《徐州师范大学朱敬文助学金申请表》; 2 .各院系工作小组讨论,院长、系主任在《审批表》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送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3 .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方为通过。 第四章 朱敬文奖学金 第一节 研究生朱敬文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朱敬文奖学金分为一般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一般奖学金为10 名,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 元;特别奖学金2名,每年5000元。 第十一条 一般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品德优良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期间在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优异成绩,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2.学业成绩优异。 第十二条 特别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品德高尚,决心为祖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学习成绩优异,独立工作能力强,并取得下列研究成果之一: 1.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对原有理论、技术等有新的突破; 2.能将理论应用于社会或生产实际,对国家经济建设或管理等有显著效果,或有重要参考价值; 3.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究,取得先进成果,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以上成果须经校外有关专家评议,或经专家技术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节 本科学生朱敬文奖学金 第十三条 此奖学金名额为259名,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四条 凡本校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此奖学金: 1.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 2.一年中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总成绩在班级前10%。 第十五条 本年度受到校、院系通报批评或受各类处分者,不能获得此奖学金。 第五章 朱敬文助学金 第一节 研究生朱敬文助学金 第十六条 此项助学金名额5名,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七条 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此助学金: 1.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尊敬师长,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2.学习态度认真刻苦,各门功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家庭确有困难,已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助学金: 1.学习态度不认真,作业拖沓,不听从教师指导; 2.一学期累计旷课8学时或请事假2周; 3.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行为。 第二节 本科学生朱敬文助学金 第十九条 此项助学金名额为87,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二十条 凡本校在校在籍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此奖学金: 1.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为40%; 2.一年中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总成绩在班级前20%; 3.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已获得当年朱敬文奖学金,即不再获得此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此助学金: 1.受到校、院系违规登记、通报批评或各类处分; 2.生活不节俭,吸烟、酗酒、铺张浪费。 第二十三条 对当年已获得助学金,但发生第二十二条情况之一者,追回其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3—4月份。 第二十五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是一项十分严肃、关系校风建设的重要工作。各院系应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宁缺勿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朱敬文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张榜公布,颁发证书,并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为激励获奖学生继续努力,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后不思进取以至违纪的学生,将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朱敬文助学金一年按10个月由校计财处逐月发放(7、8月不发)。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本科学生指全日制在籍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班和带薪学生。 第三十条 本细则随《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在徐州师范大学设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协议书》的条款变动和朱敬文教育基金会精神作出相应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