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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9-07浏览次数:1793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暂行办法

徐师大科[1997]9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全面考核项目计划完成质量与效果的有效手段。为使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对科研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科学、客观的评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结题申报程序

1.凡根据《计划任务书(协定书)》或合同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总结报告》,连同科研成果(包括原始数据、照片、实验记录等有关材料)及科研经费开支细目交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请结题。

2.项目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就完成该科研项目的质量、水平进行初审(按优、良、中、差评定),鉴署意见后交校科研处。

凡本单位未设学术委员会的项目主持人申请结题时,可根据本人研究项目的所属学科将有关材料送有关系()学术委员会,按上述要求进行初审。

3.科研处根据初审材料,会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并确定科研成果质量水平的等级(优、良、中、差)

二、结题、验收的标准及要求

1.标准

(l)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计划任务书〈协定书〉》或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2)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4)项目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程度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6)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有何研究计划。

(7)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2.要求

(1)各系()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上述标准。

(2)未通过验收的校级项目,允许课程组申请在一年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凡未按计划时间完成并已超过一年以上、又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也照此处理。

校级项目确需延期完成者,必须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结题时间

结题时间定于每年的5月和10月进行。科研处在每年的4月和9月将到期课题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办理,逾期不办者,将终止该项目。

四、其他

1.申请结题的项目经校专家组评审完毕后,科研处负责将结题情况通知有关个人与单位。

2.项目确认结题后,其剩余经费和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的产权、使用权按徐师大科[1996]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级以上课题结题后,应及时将科研成果一份上交科研处,以供存档。

4.资助项目的有关论著、论文等成果鉴定材料均应标注"某某基金资助"字样,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单位向科研处提出专门报告:

(1)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课题组成员;

(2)由于特殊原因,提出修改、变更、中止项目协议;

(3)资助不当,不具备进行或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条件。

6.项目主持人申报新项目时,科研处将专家组对完成项目所评定的等级及相关材料,提交项目评审专家组参考。

7.对于省教委以上项目及各类横向课题,依照其项目规定的结题办法执行,但申请结题前须报学校初审,然后报有关部门和单位结题。

8.本暂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