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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中青年教师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9-07浏览次数:203

徐师大科[1994]1

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及时出版,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学术梯队建设,有利于向社会推出我院的科研成果,我校从1994年起,设立中青年教师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用以资助高水平论著的出版和发表,为确保这一基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条件

1.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是科学研究专著。译著、编著、教材、辞书、论文集、文艺作品等均不在本基金的资助范围之内。

2.资助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国内外有关专业核心期刊接受刊登的学术论文。

3.资助出版的科研成果,其唯一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院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在编教职工。

4.资助出版的论著应是非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或者虽为立项课题,但因项目资助额度小而不足以支付出版费用。

5.已经出版单位审定,达到出版或发表的要求,确认刊印出版,并向作者发出收取出版费或版面费的通知。对于买书号出书者不予资助。

6.有关成果在境内外公开出版或发表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

二、资助出版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1.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成果的复印件或目录、接受出版证明等材料一并报送科研处。

2.科研处每年二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一般上半年安排在5月份,下半年安排在11月份进行。科研处根据本办法对经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确定资助的额度,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资助额度和有关管理事项

1.对于专著的出版资助,最多不超过150/万字。

2.对于学术论文的版面资助,最多为全额资助。

3.资助出版的专著,应从出版稿费中提取资助经费的20%纳入校中青年教师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4.资助版面费发表的论文,考虑到稿费偏低,一般不从其稿费中提取经费。

5.资助出版的论著,应在前言、后记或注记中说明接受我校中青年教师学术论著出版基金资助之事。

6.对资助出版的论著不予颁发校"科研论文、专著奖",但不影响申报各级各类奖项。

7.科研成果受本专项经费资助出版后,应将专著样书5,论文抽印本1份交科研处存档。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相抵触,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