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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9-07浏览次数:374

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徐师大科[1996]11

高校科研机构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现科学技术目标的重要组织形式。为了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提高科研水平和科技开发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出成果、出人才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科研机构分为校属科研机构和系()属科研机构两类。

1.校属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两个以上的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目标和稳定的课题经费来源。

(2)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承担比较重大的科研课题或从事与学科发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其研究课题必须能体现我校优势和区域特色,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研究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的地位,有通畅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相关条件。

(3)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以及较强组织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学科带头人,有知识结构和年龄合理的学术梯队。

4)具有一定的物质条件。

2.()属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3.学校鼓励建立应用、开发的科研机构,对我校急需发展的学科、交叉学科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造当放宽。

二、凡要求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包括拟建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研究方向、任务和经费来源、机构的性质、建制和现有力量(学科带头人、机构负责人候选人以及学术梯队)、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今后工作的初步设想等方面。报告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论证,并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经校党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科研机构一般不是学校的某一级行政组织,因此无行政级别之分,其负责人也不定行政职别。

()属科研机构行政上由所在系()领导,跨系()的科研机构由挂靠单位领导,校属科研机构直属学校领导。科研处作为学校的科研工作日常管理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各类研究机构的考核、评估等业务管理工作。

四、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目标责任制,研究人员采取聘用制,所长(主任)对本所(中心、室)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开发型或产业型科研机构的所长(主任)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经费包干、自主分配,对人员可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五、鉴于校研究机构的特殊性,大部分研究人员还要兼教学任务,因此,校属科研机构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人员流动制度,核定编制采用固定编制与浮动编制相结合的办法。系()属科研机构实行研究人员兼职、编制浮动的办法(科研编制办法另订)

六、学校给予校属科研机构一定的行政经费,并纳入学校预算计划,()属科研机构的行政经费由所在系提供。其他经费的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七、科研机构人员每人每学年须完成预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质量的学术论著,或合作完成预定的科技开发项目。

八、科研机构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建立研究人员的业务档案,其工作实绩与职称、分配奖励挂钩。科研机构的学年工作计划于每年10月报送科研处,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报送科研处。

九、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凡科研方向不明确,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或任务不明确,两年内没有争取到省级以上或其他横向课题,两年内没有取得与研究方向相一致研究成果的科研机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一年内改变面貌;如到期仍然成果不显著,缺乏竞争力,则作撤销处理。对科研方向明确、科研任务饱满、研究成果丰硕,取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取得日益增长效益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嘉奖、表彰。

学校对于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由校学术委员会会同科研处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