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徐师大科[2003]15号
为了保证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第一条 我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项目
1. 国家级项目:科技部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2. 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江苏省科技厅基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3. 厅、局级项目:江苏省教育厅及其他委、办、局科研项目。
4. 校科研基金项目。
(二)横向项目
1. 合作项目: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与港澳台地区合作项目,参与兄弟单位合作取得的项目。
2.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3. 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及验收、鉴定、报奖、推广应用等由科技处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章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要严格按照课题指南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院、系审查后上报科技处,科技处按要求组织评审,择优推荐上报。
第四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须提供技术合同书,并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归属问题,由所在单位组织审查后报科技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徐州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各类科技合同均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徐州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违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七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科研人员担任。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主持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须在科技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主持人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科技处,再由科技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一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主持人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项目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技处。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主持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科技处签署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的给予处罚,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造成学校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学校进行重点管理,并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保证,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四章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要求或合同要求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经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在科技处对结题申请审查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结题者,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的验收,按照有关的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的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的验收,按照《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结题与验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应用性科研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主持人还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凡积极参与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专、兼职科研工作者,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根据科研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五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