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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徐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9-07浏览次数:339

徐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徐师大科[2003]13

为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 专利权:主要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

    2. 著作权和邻接权:主要指职务作品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3. 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主要指本校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徐州师范大学校名、徽章和服务标记专用权;

    4. 其他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权、厂商名称权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属单位、教职工、学生和临时在校进修的工作人员。本校所属单位是指各院、系、所、部、中心、实验室、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等;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教学员和进修生。

    第三条  本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属于徐州师范大学。在本办法中,职务智力成果是指执行本校的任务、利用本校的名义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上述“执行本校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

1. 在本校工作的职务智力成果,包括在执行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自选项目、自筹经费所取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

    2. 履行本单位交付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3.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退职、辞退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

    上述“利用本校的名义”是指利用本校或本校所属单位的名称、名誉或社会地位等。

    上述“利用本校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校的资金、设备、图书资料、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不对外公开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在本校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都负有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本校所有的职务智力成果。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学校应当将教职工的专利及作品记入本人的考绩档案,作为岗位聘任、晋级增薪、职称评审、配售住房和计算工作量等重要指标。

    第六条  在应用类科研立项申报书中,必须附有专利查新报告,提供有关技术领域、技术背景及法律状态的简要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和申请专利的计划,以提高科研起点的水平和效率,以避免科研低水平的重复,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第七条  在立项确定课题经费时,应当包括专利申请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须进行跟踪检索分析,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争取科技竞争中的优势和主动权。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完成者应及时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写出完整的技术报告,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科技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分析,预测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是否申请专利或是否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成果评审鉴定的建议。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接到技术报告后,对技术进行专利性和保密性审查,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成果,提出申请专利的具体意见报主管领导、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审批。课题完成者在申请专利后,公开发表成果或进行鉴定和申报科技奖项时,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以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与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进行合作或委托研究开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权益分配加以明确约定。订立合作和委托研究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授权后,若本校所属单位认为不需要继续维持专利权的,必须在有关时效到期前二个月提出书面理由,经本校专利主管部门审查做出是否放弃专利权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本校所属单位如向国内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时,须经本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校长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徐州师范大学校名、徽章和标识均为本校的无形资产,本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使用校名、徽章和标记时,不得采用欺骗或有损本校形象的方式。出于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本校名称(包括简称)、徽章、标记的文字、图案的,必须经过本校授权。本条适用于本校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等经营实体。

    第十四条  凡参加国内外各种科技成果展览会、技术交易会的科技成果,应是已申请专利的项目,若未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在国内外参展或交易,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发表论文、学术报告、讲学、参加学术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我校选派出国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作品等知识产权由学校享有,接受单位与我校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  来本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学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校期间应遵守本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除另有协议外,在校期间他们完成的智力成果应属于本校的职务智力成果。他们在离开本校前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在离开本校后,不得侵犯本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本校的在籍学生和进修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接受本校关于保护知识产权教育,遵守本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他们完成的智力成果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属于本校的职务智力成果,在毕业离校时,应将掌握的技术资料全部交还学校,并保证离校后不得侵犯本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本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必须将在校时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交送学校。在离开本校工作岗位后,不得侵犯本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具有学校法人资格的公司聘用本校在职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与本校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属于本校的职务智力成果。

    第二十条  学校将拨出专项经费,并从课题经费或技术成果转让费用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徐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本校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维持费、年费、代理费及知识产权诉讼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由主管科技的校长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立徐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涉及到知识产权业务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处,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院系、单位由一名领导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并指定科研秘书或专人专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 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科研、科技开发集团公司、学报以及其他刊物编辑部门等知识产权事务工作。

2. 主管学校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商标事务、计算机软件登记及管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工作事宜,并负责管理知识产权文档。

    3. 受学校委托,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事务。

4. 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参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审查其他有关的技术合同。

    5. 具体办理学校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事宜。

    6. 为各院系的师生提供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

    7. 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与教育。

    8. 检查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校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书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校所属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和行为,有责任举报外单位或个人侵犯本校知识产权行为。对举报有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本校给予保护和奖励。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成教学员)、进修人员、离退休及临时聘用人员都必须签署遵守教育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执行本办法的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