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徐师大科[2003]12号
高校科研机构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现科学技术目标的重要组织形式。为了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提高科研水平和科技开发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出成果、出人才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科研机构包含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等,分为校属科研机构和院系属科研机构两类。
一、校属科研机构
2. 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有硕士点,或近期可望增列硕士点。
3. 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研究梯队。每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须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人员的成果、项目应与研究方向相关。研究梯队的组成提倡学科间的交叉、整合,但须避免拼凑。
4. 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机构两年内在研项目(不含校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要有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或可转化的科研成果,两年内在研项目不少于5项,科研经费一般不低于8万元/项,或两年内科研经费在50万元以上。
5. 有较好物质基础、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为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须的相关条件。
二、院系属科研机构
院系属科研机构须有2个以上(含2个)明确的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目标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其他条件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三、学校鼓励建立应用、开发的科研机构,对我校急需发展的学科、新兴学科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科研机构的建设由科技处根据学校的科研工作、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布置申报工作和组织评审,一般每两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
二、凡要求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需向科技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
三、科技处根据“申报科研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审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校属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任命;院系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在院系推荐,报科技处批准。
第四条 编 制
鉴于学校科研机构的特殊性,大部分研究人员还要兼教学任务,因此,校属科研机构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人员流动制度,核定编制采用固定编制与浮动编制相结合的办法。院系属科研机构实行研究人员兼职、编制浮动的办法,科研编制依据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 理
一、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要制定完整的机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建立研究人员科研档案。
二、科研机构不是学校的某一级行政单位,因此无行政级别之分,其负责人也不定行政级别。
三、院系属科研机构行政上由所在院系领导,跨院系的科研机构由挂靠单位领导,校属科研机构属学校领导。科技处作为学校的科研工作日常管理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各类研究机构考核、评估等业务管理工作。
四、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目标责任制,研究人员采取聘用制,所长(主任)全面负责全所(中心、室)的业务工作。
五、学校给予校属科研机构一定的行政经费,并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中;院系属科研机构的行政经费由所在院系提供。其他经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一、科研机构要做好每年年终的年度总结和制定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报科技处备案。
二、学校对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评估等形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
1. 科研工作,包括承担的各类项目级别和数量,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科研经费数额等。
四、检查、评估结果划分等级。对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从增加编制、行政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且对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奖励;对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科研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评估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校将予以调整或撤销。
五、学校对于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由科技处会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