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学科(学位点)建设奖励办法
徐师大科[2003]11号
第一条 学科建设奖励是对在学科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学术群体的奖励。
第二条 第二条重点学科奖励
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奖励8万元。
第三条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奖励
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奖励8万元。
第四条 第四条研究基地奖励
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学科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第五条学位点建设奖励
获得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后,对参与申报的学科、单位奖励人民币共20万元;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奖励人民币 2万元。
第六条 学科建设奖为一次性奖励。对于我校首批获得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博士点的学科,增加20%奖励金额。
第七条 学科建设奖奖金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或学科负责人负责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