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办法
徐师大科[2003]8号
为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我校良好的科研氛围,促进学科、学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经费来源
第一条 第一条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经费。
第二条 第二条 院系有关经费及社会捐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邀请校外专家学术交流。校外专家邀请分顺邀和特邀两种形式。顺邀,即专家应其他单位邀请来徐讲学,或途经徐州,顺便被邀请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特邀,即专家应邀专程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本地校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活动作为顺邀对待。
第四条 专题学术活动。由我校各单位发起组织的学术沙龙、专题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术会议。我校作为主办单位并在我校举行的学术会议。非学术性和非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均不予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的资助标准为:
1.特邀两院院士或国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每次活动资助2000元;顺邀每次资助1000元。
2.特邀校外其他学者、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每次资助1000元,顺邀每次资助500元。
3.一次同时邀请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专家,按一次特邀资助,其余按顺邀资助。
第七条 举办专题学术活动,每项活动资助200—500元。
第八条 在我校举办的学术会议资助标准为:
l.主办正式注册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一级学科学会的学术会议,资助20000元人民币;
2.主办全国二级学科学会、省一级学科学会的学术会议资助10000元人民币;
3.主办中国科学院、社会科学院研究所和全国三级学科学会组织的专题学术研讨会,省二级学科学会的学术会议,资助5000元人民币;
4.市级学会的学术会议,学校不予资助。
第四章 计划指标与申请
第九条 资助各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指标主要根据各单位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数额、学科门类和学科、学位点建设等需要确定。包括最高和最低指标。
第十条 为组织好学术交流活动,做好资助经费年度预算,各单位应根据分配的计划指标制定本单位的学年度学术交流工作计划。
1.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须填写《徐州师范大学邀请专家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于新学年开学时报送科技处,顺邀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2. 各单位拟主办的各类学术会议须在经费来源落实的基础上,提前一年将书面申请报告(附计划书)送交科技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列入资助计划。校内专题学术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科技处送交书面申请报告(附计划书),批准后,给予资助。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邀请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后,承办单位须填写《徐州师范大学邀请专家学术交流活动情况表》,并送交有关活动资料。专题学术活动、学术会议结束后要将书面总结报告或纪要,以及专家、参会代表的通信录和有关活动资料等送交科技处。
第十二条 邀请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注重交流层次、活动质量,切忌流于形式和一般往来。活动结束后,应继续与专家保持联络、联系,经常性进行信息、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邀请专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对年度未完成最低指标的单位,次年的资助计划将减少,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最低指标的单位,将停止资助一年。
第六章 资助实施
第十四条 承办学术会议要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精确预算、合理开支,会议结束后要有决算,会议费用须经校审计处审计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资助5000元以下的由科技处“一支笔” 审批报销,5000元以上的与主管校长会签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