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徐师大科[200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校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本校在编教职工的科研活动,基金项目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种,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项目申请人一般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若申请人在中级(含中级)以下者,需两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推荐。
第四条 科研基金项目由科技处会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研基金理论研究项目的选题要注重创新,应用研究项目的选题要注重应用前景与成果转化。
第六条 科技处根据年度学校科研基金总额和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全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数和各单位申报项目的数量。
第七条 科研基金项目申报评定程序:申请人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评,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批准资助实施。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报时优先考虑:
1. 能为申报更高级科研项目奠定基础的项目;
2. 博士学位获得者申报的项目;
3. 其它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对学校学科与科技产业发展有明显影响或有特殊贡献的项目。
第九条 以下几种情况不予申报立项:
1. 主持人申报时有在研项目尚未结题;
2. 申请人申请时不在学校,且不能在6个月内回学校工作;
3. 被终止、撤消课题的申请人,两年内不予申报新课题;
4.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任务书,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任意变动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科技处批准后方可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研究经费一般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为立项后10日内下达,第二次待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主持人。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中购买相关的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 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差旅费用;
3. 文具费;
4. 计算机消耗材料费和机时费;
5. 成果打印费;
6. 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会、成果鉴定费用等。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购置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对于从学校科研基金中拨出的专门用于资助我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专项经费,可以用作与研究相关的小型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实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仪器租赁费、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科技处和计财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中期检查的内容如下 :
1. 检查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展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 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3. 项目主持人须提交阶段性成果一套。
第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技处将作出撤项处理:
1.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 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不佳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申报程序
1.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连同最终成果(按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形式)及有关资料提交所在单位,申请结题。
2. 项目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就完成该科研项目的质量、水平进行初审(按优、良、中、差评定),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
3.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初审材料进行综合评价、验收,并确定科研成果质量水平的等级(优、良、中、差)。鉴定结果一式三份,一份由科技处留存,一份交档案馆存档,一份由科技处书面通知项目主持人。
4. 重点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且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鉴定,鉴定专家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的标准及要求
1. 标准
(1)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2)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4)项目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程度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6)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有何研究计划;
(7)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8)有无剽窃行为。
2. 要求
(1)各单位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上述标准。
(2)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应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末完成项目处理。
(3)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凡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又没有提出正当延期理由,也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4)结题时间定于每年的5月和10月进行,科技处每年4月和9月将到期项目分别通知项目主持人及主持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对已结题项目,科技处将其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汇总,交校档案馆存档。 对质量优秀的科研成果,科技处将推荐优先资助出版或发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