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实施程序
1 | 考试前一天 | 布置 考场 | 1.清理考场。 |
2.检查桌椅、门窗、照明。 | |||
3.张贴特别提醒、考场标识、考生座位标签,准考证起讫号。 | |||
4.上述工作结束后封闭考场。 | |||
2 | 开考前35分钟 | 工作 人员 集中、 领取 试卷 | 1.所有工作人员佩戴规定工作胸牌,到考点办公室集中,接受考点负责人指示和工作安排。 |
2.甲、乙监考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共同签名领取试卷、金属探测器及考试所需物品,检查、清点、核对无误后同行直入考场。 | |||
3 | 开考前30分钟 | 考生进入考场、对考生进行检查及纪律教育 | 1.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有秩序地进入考场。 |
2.考生进场时,监考员甲首先提醒考生将禁带物品放在考生物品摆放处,维持考场秩序,并负责看管试卷,监考员乙用金属探测器按照《金属探测器使用规范》对考生进行检查。检查完毕,考生对号入座。 | |||
3.监考员提醒考生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画板的一侧上角,以便查验。 | |||
4.开考前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 | |||
4 | 开考前15分钟 | 监考员发放画纸 | 1.监考员甲当众启封画纸试卷袋,并逐份核对、检查画纸印刷是否有歪斜、空白、污损等情况。如有问题及时联系考区考务更换。 |
2.监考员分发画纸。 | |||
3.指导考生填写画纸上的姓名、准考证号。 | |||
4.监考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贴条形码,并立即用透明胶带封贴考生信息及条形码。 | |||
5 | 开考前10分钟 | 监考员启封试卷袋 | 1.监考员甲当众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核对、检查。 |
2.若发现有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考点负责人按《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处理,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 |||
3.监考员甲在检查核对试卷完毕后,在黑板上写上:本场考试科目为××字样。 | |||
6 | 开考前5分钟 | 监考员分发试卷 | 1.监考员分发试卷。 |
2.监考员指导考生检查试卷科目与本场开考科目是否一致,清点试卷是否完整,试卷有无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 | |||
7 | 发出开考 信号 | 监考员检查相关内容 | 1.监考员宣布:“考生现在开始××考试。” 2.监考员甲在前面监考,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逐个认真核对如下内容: (1)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2)考生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条形码信息与所持准考证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
8 | 开考15分钟 | 禁止入场,缺考、空考登记 | 1.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
2.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尾考场的空白试卷,分别在试卷上的姓名处注明“缺考”或“空白”(尾考场)字样。缺考考生的条形码贴在《考场情况登记表》相应栏内。 | |||
9 | 考试结束前30分钟 | 允许考生交卷 | 1.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
2.监考员认真核对、检查提前交卷考生的答卷是否齐全。 | |||
3.提前交卷考生的答卷由监考员负责看管,以确保其安全。 | |||
10 | 考试期间 | 1.监考员应分立考场前后,以便从各个角度巡查考场秩序,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 | |
2.试卷印刷如有问题,应立即上报,考点负责人按《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 |||
3.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立即上报考点,并按《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 |||
11 | 考试结束前15分钟 | 监考员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还剩××分钟,考生停止提前交卷”(有条件的考点可由考点统一宣布)。 | |
12 | 发出考试结束信号 | 1.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 | |
2.考生仍坐在原座位不得离开。 | |||
3.监考员甲在讲台前监视考场,并看管提前交卷考生的答卷,监考员乙逐一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是否完整。 | |||
13 | 本场考试结束 | 收卷核查 | 1.监考员认真复核应考、实考和缺考人数,检查清点所有考生的试卷是否齐全(每场30份,一份不得少)。核对无误后宣布:“请大家起立退场”。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
2.监考员按规定将试卷清点、整理、排序、装袋,并注明考场、考试时间、监考员姓名等。 | |||
3.监考员再次核对试卷袋封面要求填写的内容、考场记录等。 | |||
4.按要求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 |||
5.监考员清理考场,检查课桌抽屉,关好门窗,封闭考场。 | |||
移交试卷 | 两名以上监考员同行,由考场直入考点办公室,将试卷袋、考场记录、金属探测器交考点负责人验收无误后,由监考员对试卷袋密封交考点负责人签字后,监考员方可离开。 |
考生守则
1.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只许携带必需的用具,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手机、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且考场不负责保管,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画稿及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否则以违规处理。
2.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挂在胸前以便核查。开考铃响后,才能开始动笔作画。
3.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终了前15分钟停止交卷,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4.考生不得在试卷的任何部位做任何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对违规者视具体情况作扣分或作弊处理。
5、素描考试工具只可用铅笔或炭笔,色彩考试材料只可用水粉或水彩,素描和色彩考试时,试卷上均不得使用固定喷雾剂。
6.考生只能用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不得用铅笔填写,经监考员核对无误后贴条形码并立即用透明胶带封贴,考生须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和本人准考证上的信息一致,如考生私自拆封涂改以作弊论处,如有填写错误报监考员处理。
7.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考生之间代画,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严禁冒名顶替,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卷无效。
8.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9.对违反考试规定者,由考点纪检组查实违规情节及有关违规材料,经考点考试委员会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考试工作(监考)人员守则
1.接受监考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认真学习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充分认识考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细致、准确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2.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开考前,必须对考生进行纪律教育,宣读考生守则。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考试前30分钟,由一名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并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及其它注意事项。另一名监考人员做好其他有关开考准备。每科开考前,要逐个核对每个考生准考证与身份证和考场考生核对表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贴条形码,严防考生冒名顶替。
4.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准作任何解释。
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生守则,应及时提出警告,对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应告知违规考生,并做好收集违规材料及有关调查取证工作,经考点考试委员会审核后,由考试委员会汇总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6.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生病并影响考试时,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医务人员陪同考生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7.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严禁使用现代通迅工具。
8.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并告知考生停止交卷。终了铃响,立即向考生宣布停止作画,依次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将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按规定进行密封,并将试卷密封装袋,交考点统一保存。
9.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10.自觉遵守有关规则和纪律,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守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准擅离职守,严禁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按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江苏省2009年美术专业统考徐州师大考点监考注意事项
一、监考时间安排
二、监考注意事项
1.监考员要认真阅读并遵照《监考工作手册》中相关文件要求行使监考职责。
2.如考生没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则核对《考场考生核对表》、《艺考通知书》上的照片、信息与准考证上的照片信息和考生本人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可允许考生继续考试;如有异议,先允许考生考试,同时与巡视人员联系,做好记录,待考试结束后,将该考生留下来进一步核实。
3.如监考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应提前告知备用监考负责人,不得私自换人。
三、应急电话
考区 | 考务负责人 | 后勤 负责人 | 用车 | 医务 | 备用监考 负责人 |
科文新校区 | 许化宁 13685164420 | 毕延田 13705209786 | 丁 峰 15862111652 | 石学云 15152818131 | 陈硕 83536896 13685186220 |
科文老校区 | 吴厚山 13852152961 王景明 13914880527 | ||||
中部考区 | 马飙 13912001115 | 张春溪 13626168918 | 惠 剑 13776790055 | ||
北部考区 | 张欣 13813289090 | ||||
师范学校考区 | 李传义 15895216886 | 宋子扬 13952262662 | |||
艺术楼群考区 | 伍斌 13505204188 |
四、巡视安排
姓 名 | 休息地点 | 巡 视 范 围 | 联系电话 | ||
考区 | 考场号 | 考场地点 | |||
刘毓江 | 科文新校南300 | 科文新校 | 1-155 | 新教学楼、新食堂 | 13952202725 |
侯家旭 | 科文新校南300 | 科文新校 | 1-155 | 新教学楼、新食堂 | 15951351616 |
汤永怿 | 科文新校南300 | 科文新校 | 1-155 | 新教学楼、新食堂 | 13626160998 |
程大中 | 科文1#109 | 科文老校 | 156-204 | 科文学院1#楼 | 13852048178 |
孙 伟 | 科文3#313 | 科文老校 | 205-242 | 科文学院3#、6#楼 | 13615105038 |
潘永亮 | 科文8#202或9#100 | 科文老校 | 243-277 | 科文学院7#、8#、9#楼 | 13951350800 |
颜斯林 | 3#115 | 中部 | 278-309 | 泉山5#、6#(钟楼西) | 13775889085 |
魏伯海 | 7#101 | 中部 | 310-337 | 泉山7#(物理楼) | 13852135011 |
孙秀华 | 8#107 | 中部 | 338-353 | 泉山8#(物理楼) | 13852032881 |
周国成 | 12#工学院一楼值班室 | 北部 | 354-374 | 泉山12#(工学院楼) | 13615111136 |
高正权 | 外语楼一楼值班室 | 北部 | 375-404 | 泉山15#(外国语学院楼) | 13775885908 |
刘广登 | 17#西厅值班室 | 北部 | 405-434 | 泉山17# | 13814440206 |
张爱华 | 小阶梯教室 | 师范学校 | 435-470 | 师范学校A教学楼 | 13952196583 |
刘礼明 | 23#B区一楼值班室 | 艺术楼 | 471-503 | 泉山23#(音乐楼) | 13813285859 |
郑元林 | 23#B区一楼值班室 | 艺术楼 | 471-503 | 泉山23#(音乐楼) | 15150001658 |
董佩林 | 22#一楼值班室 | 艺术楼 | 504-535 | 泉山22#(美术楼) | 13813291708 |
附一:
附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