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启动实施了“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支持,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农村学校任教。三年来,在中央和各实施省份的共同努力下,共招聘特岗教师5.9万多人,覆盖400多个县、6000多所农村学校,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的普遍欢迎。2009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现根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就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报名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划实施范围和服务期限
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中西部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两基”攻坚县,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教师聘期3年。
二、招聘岗位、数量
省 份 拟招人数 设岗县数 省 份 拟招人数 设岗县数 省 份 拟招人数 设岗县数
河 北 5015 39 山 西 4000 35 内蒙古 1020 37
吉 林 1710 19 黑龙江 3050 29 安 徽 4635 19
江 西 2100 21 河 南 5000 31 湖 北 2488 38
湖 南 2512 35 广 西 4400 43 重 庆 1535 15
海 南 716 11 四 川 4366 61 贵 州 3938 36
云 南 6459 68 陕 西 4191 40 甘 肃 5000 48
宁 夏 2000 24 青 海 1258 31 新 疆 7952 87
新疆兵团 800 21(团场)
三、招聘程序、方法和时间
2009 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招聘、报名、考试由各相关省自行组织,见《2009年各相关省“特岗计划” 招聘网站及联系方式》(附件)。
四、工资实施标准(补贴和保险)
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896万元的标准拨付。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896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工资支出。其它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同时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五、相关政策保障
1.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政策和措施。
2.“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3.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4.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5.实施“计划”的地区要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
6.西部地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订具体可行办法,将“计划”的实施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7.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和档案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
8.“计划”服务期满后,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帮助。
六、有关要求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将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积极报名应聘,更好地促进我校毕业生的就业。
附件:2009年各相关省“特岗计划”招聘网站及联系方式.doc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